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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務|《山東省志愿服務條例》全文

瀏覽量:48 責任編輯:王廣福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山東省志愿服務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條例的出臺,對于山東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意義。今天,我們來學習該條例。

山東省志愿服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 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弘揚奉獻、 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 12 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志愿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愿服務以及與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推動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并將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志愿服 務相關的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在資金、場地等方面為本轄區 內的志愿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并將志愿服務工作納入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測評體系??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服務行 政管理工作,開展志愿者注冊、志愿服務組織登記、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管理維護、相關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殘疾人聯合會、歸國華僑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相應的 志愿服務工作。

 第七條 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指導,促進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維護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 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參與、支持志愿服務活動。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愿服務文化,弘揚志愿服務精神,為志愿服務事業發展創造良好輿論環境。鼓勵將踐行志愿服務精神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范、學生守則等,倡導將志愿服務精神融入社會文化建設。

第九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務,支持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條 志愿者應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適 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監護人同意或者由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等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 愿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志愿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 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自然人的意愿將其注冊為志愿者。

第十二條 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二)自主選擇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三)拒絕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約定范圍的志愿服務; 

(四)獲得志愿服務相關信息和必要的物質條件、安全保障; 

(五)參加志愿服務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六)無償獲得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七)對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八)自身有志愿服務需求時獲得志愿服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 

(二)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 

(三)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從事營利性活;

(四)保守志愿服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五)參與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時,服從志愿服務組織管理并接受必要的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 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登記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志愿服務組織進行身份標識并向社會公告。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依法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會員或者分支機構。 

第十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按照章程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務工作制度; 

(二)組織開展志愿者招募、注冊、評價、激勵等工作; 

(三)對志愿者進行志愿服務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 育;

(四)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維護志愿者合法權益;

(五)根據志愿者需要,及時、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 錄證明;

(六)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務資金、物資等; 

(七)組織開展志愿服務宣傳、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第十六條 在志愿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愿服務組織應當 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按照章程自主決定志愿服務內容、確定志愿服務對象,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務組織,提高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以及與志愿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通過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服務內容和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發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通過現場走訪、 電話或者網絡詢問等方式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招募志愿者;招募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愿服務活動對志愿者的身體條件、專業知識、服務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志愿服務組織在招募時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鼓勵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簽訂志愿服務書面協議: 

(一)志愿服務活動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開展涉外志愿服務活動的;

(三)志愿服務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 

(四)為大型活動、應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務的; 

(五)組織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志愿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二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的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 和規程。法律、行政法規對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 志愿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 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優先在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以及車站、 機場等公共場所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優先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以及個人提供志愿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老年人積極參與居家養老、鄰里互助、社區治理、全民健身等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鼓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共同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具備醫學、心理、法律、科技、文藝、體育、社 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積極參與專業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應當加強志愿服務統籌協調,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服務組織 和志愿者及時、安全、有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愿服務活動, 應當接受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第四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支持志愿服務組織承接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等領域的志愿服務項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志愿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組織孵化培育機制,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的設立、運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統籌社會組織孵化、培訓資源,建立志愿服務組織孵化基地和培訓基地。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捐贈財產用于志愿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志愿服務發展基金,用于志愿者培訓、表彰、權益保障、困難救助以及志愿服務項目支持、活動開展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組織統計并定期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發展狀況、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 情況等信息。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的規范要求,整合志愿服務相關信息和數據資源,實現志愿服務數據統一歸集、統一管理和共享交換。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文化建設,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并做好志愿服務隊伍的日常管理工 作。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與志愿服務組織建立聯動機制,在組織策劃、項目運作、資源共享等方面進行協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綜合素質評價體系,提高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學校應當加強志愿服務教育,扶持學生志愿服務社團建設, 組織學生參與適合自身特點、與其能力相符的志愿服務活動。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 分管理。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鼓勵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城鄉社區、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景區景點等場所建立志愿服務站點。 

第三十三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等防護條件,并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志愿服務活動需要,提供交通、食宿、通訊等保障;在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大型社會公益活動的舉辦者應當按照與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的約定,為提供志愿服務的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保險。鼓勵保險機構與志愿服務組織合作,開發志愿服務相關險種,并為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購買保險提供優惠。 

第五章 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四條 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志愿服務激勵回饋制度,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享受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區完善志愿服務回饋機制,支持志愿者利用參加志愿服務的工時換取一定的社區服務;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通過服務積分、時間儲蓄以及會員互助等方式,激勵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六條 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可以在健康保健體檢、游覽旅游景點、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給予減費、免費等優惠。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志愿服務信用記錄制度,將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或者受到表彰、獎勵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依法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 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 

第三十九條 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務受傷、致殘或者死亡, 符合見義勇為人員確認、工傷認定、烈士評定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予以確認、認定、評定,并落實有關待遇。志愿者因提供志愿服務受傷、致殘或者死亡,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救助, 志愿服務發展基金可以給予幫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志愿服務組織違背自然人的意愿將其注冊為志愿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志愿服務名義從事與志愿服務無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場監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法辦理志愿服務組織登記的; 

(二) 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 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的; 

(四) 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到省外、境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獎勵、優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 8 月 18 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 通過的《山東省青年志愿服務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