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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微課堂|黨員干部使用微信,這些“紅線”千萬不要踩!

2020-07-08 15:49:58 瀏覽量:48 責任編輯:e23

微信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微信亦不是法外之地,黨員干部使用微信時一定要注意合法、合規。

濫發不當消息、參與非法活動、傳播小道消息……這些“紅線”,千萬不要踩。


這些信息不能發

嚴重者開除黨籍

2018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

《條例》不僅為黨員干部的政治紀律劃明了諸多“紅線”,還對黨員的網絡生活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嚴重違紀者甚至會被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網絡非法外之地

以下這些信息不能發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等,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通過網絡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絡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絡等方式,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詆毀污蔑英雄模范,嚴重者開除黨籍

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等方式,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7.泄露這些信息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些事情不能干

多人被處理

在微信、“朋友圈”轉發各類文章、信息,是人們互相之間交流、溝通、聯絡、信息傳遞的重要途徑。然而,一些不守紀律、不講規矩的苗頭在微信上出現。黨員干部尤其需要注意。

1.造謠、傳謠

“朋友圈”看起來似乎是私人空間,其實更多的卻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經過數次轉發后,其信息傳播的廣度與深度根本無法想象。隨手一轉發,有些黨員干部便成為傳播謠言的“幫兇”。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干部黃明成攜家人去縣城某超市購物,聽見一個中年婦女大聲呼救,“有人搶劫”,黃明成前去追趕歹徒,但沒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黃明成聽見有人議論,縣城近期有人搶小孩,抱上車就跑。回家后,黃明成覺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邊的人。于是,在沒有調查事件真實性的情況下,他編寫了一條“沱江縣城街道上連續發生搶劫和搶小孩案件,抱上車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里發布。這條謠言被頻頻轉發,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2017年1月,黃明成因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疫情期間,黨員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則,擦亮雙眼,不聽謠不傳謠。

2.收受紅包、拉票賄選

除了發表不當言論、傳播謠言,微信可以收送小額紅包的功能也成為個別黨員干部搞違法亂紀、利益輸送的工具。近年來,各地查處了多起換屆選舉期間發放微信紅包賄選的案件。

比如,廣東省河源市仙塘鎮古云村黨支部書記李某,就因在黨支部微信群里給41名黨員干部發放數萬元微信紅包涉嫌拉票賄選,被立案調查。既不逢年過節,又無喜慶之事,且在換屆選舉的特殊時期,發紅包的用意不言自明。不論金額大小,不管用意如何,黨員干部通過微信收送紅包當慎之又慎。

3.曬花架子,溜須拍馬

微信朋友圈可以作為展示工作情況、生活方式的渠道。作為黨員干部,要多曬為民辦實事的實績,勿秀溜須拍馬的花架子。實干擔當是新時代的主旋律,唯有實干才是為民謀福祉、實現復興夢的不二法寶。要在工作中主動擔責、積極作為,讓朋友圈充滿實干的顏色,發布擔當的動態。炫和秀是朋友圈司空見慣的技能,然而假秀、假炫讓朋友圈多了很多不正之風。作為黨員干部切不可把朋友圈作為秀場,絞盡腦汁秀成績,花樣翻新拍馬屁。要警惕朋友圈里的“形式主義”,切不可把朋友圈變成新的“四風”問題的陣地。

4.參與非法活動

如今不少非法活動搬到了網上,微信也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當成了從事違法違紀活動的據點,對此黨員干部一定要擦亮眼,不要誤入或參與這些活動或組織。

①《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②《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③根據《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④根據《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⑤《條例》第六十一條明確,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⑥《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⑦《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⑧《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這些問題要厘清

劃清紅線

1.黨員能不能開網店、做微商?

2016年1月25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了一封讀者來信,“請問,黨員干部能利用互聯網開淘寶店、微店等賣東西嗎?”

對此,中央紀委法規室這樣解釋:第八十八條中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和中辦國辦《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定中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干部。其實,對公務員群體,《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顯然,根據中央紀委的正式回答以及相關規定,黨政機關干部和公務員是不可以從事電商、微商的。

那么,除此之外的普通黨員可不可以從事電商、微商活動呢?

《人民日報》下屬的官方微信公眾平臺“人民日報政文”曾發布信息指出:除了黨政機關干部、公務員以外的黨員,是可以開淘寶店、微店等進行營利的,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力為自己、親屬及利益相關人謀利。

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網站也刊文指出:“微店、網店雖然與實體公司不同,但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都有可能成為貪腐的‘溫床’,把開網店、做微商納入違規經商之列進行清理整頓,合情合理合法。這些規定看似有些不近人情,實則通過建章立制,為黨員干部們戴上了‘緊箍’?!?/p>

2.黨員干部過節能不能“搶紅包”?

逢年過節,走親訪友帶點小禮物實屬正常,但黨員干部要注意,收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甚至是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所謂“小意思”,不僅可能觸犯黨規黨紀,還可能讓自己背上“人情債”、埋下“大隱患”。“前車之鑒”告訴廣大黨員干部,繃緊紀律弦,這些節禮不能收。

近幾年,手機上搶紅包成為親戚朋友之間增進感情的互動方式。廣大黨員干部一定要保持警覺,對微信群里管理服務對象或是利益訴求人發的紅包,不能任性“搶”。

畢竟,違規的禮品禮金數目再小、手段再隱蔽、理由再動聽,都改變不了違規違紀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