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因為泄密導致22名公職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這樣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2018年9月12日,廣東省湛江市覃巴鎮黨委書記張閣良將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以秘密級別轉辦的群眾實名舉報信按程序轉給鎮紀委書記吳永洪辦理,信中的主要內容是反映覃巴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寧伯承涉黑涉惡問題線索。在執紀辦案中,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是明確禁止的。然而,吳永洪把寧伯承喊來,要求他對其涉及有關問題提供說明材料,還復印了一份舉報信給他。在場分管掃黑除惡工作的覃巴鎮黨委副書記莊一峰及鎮紀委副書記葉漢鋒,也沒有反對、制止該行為。當天中午,寧伯承在吃飯時故意將舉報信拿出給同席者閱看、拍照,其中的黨員干部均沒有及時提醒、反對和制止,也沒有向有關部門報告,從而導致該實名舉報信在社會上流傳。
保密工作是黨和國家的一項特殊重要工作,直接關系到國家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因此,多部黨紀國法都對泄密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在黨紀層面,黨章第一章即明確,履行“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在嚴明黨的政治紀律中規定,不準泄露黨和國家秘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對泄密行為作了處罰規定。在法律層面,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明確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懲處規定。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密碼法,也對泄密行為作出懲戒規定。這也意味著,任何一名黨員或者公職人員一旦違反了黨紀或者法律規定,不僅會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嚴重的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春節將至,親朋好友相聚一起、開懷暢談,但失密泄密的案例,也在警醒廣大黨員和公職人員,尤其對某些崗位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來說,發送的一張圖片、交談中的一句話都有可能造成泄密。保密事關重大,這根“弦”須臾不能松。
紀法鏈接:
《黨章》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首先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黨員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決定的言論,不準泄露黨和國家秘密,不準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保密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它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