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7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南部山區管委會、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
為加強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供后監管(以下簡稱供后監管),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2019年5月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了國有建設用地供后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本著實事求是、以用為先、尊重歷史、尊重現實、保障發展的原則,以2018年11月10日我市印發《開展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專項行動方案》(濟政辦字〔2018〕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為時間節點,對82號文出臺后新供地項目,從源頭實施嚴格措施加強監管,倒逼建設項目按時開工建設;對82號文出臺前已供土地,綜合考慮歷史成因,結合房地產市場調控等有關要求,積極穩妥推進處置。
二、明確監管職責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供后動態巡查、閑置土地調查處置等供后監管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工作。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后監管相關工作。
各區政府(管委會)對本轄區供后監管工作負總責,組織同級自然資源等部門做好供后監管具體實施工作。
三、嚴格土地供后監管
(一)對82號文出臺后供地的項目,嚴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監管工作。
1.嚴格落實“凈地出讓”制度。政府擬出讓宗地必須是征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并已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道路及其他基礎設施完善、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凈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不具備“凈地”條件的宗地不予組織供地。
2.嚴格開竣工管理。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和高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科學約定開竣工期限;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約定開竣工日期30日前向用地單位提醒預警;土地使用權人應在開竣工后10日內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備。
3.嚴格實施處置措施。對涉嫌構成開竣工違約和閑置的項目,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置。開竣工違約金標準,每日按出讓價款的0.1‰收取,閑置費按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收取。達到相關條件的(認定為企業原因且到期未提起復議、訴訟或被駁回),一律列入企業誠信系統。
本通知下發后,對供地時已做好規劃設計的項目,超過約定日期未能開工的,原則上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撤銷《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特殊情況,按照市政府研究確定的意見進行處置。
(二)對以往已供土地積極穩妥推進處置。對82號文出臺前已供地項目,按照我市關于妥善處理國有建設用地供后監管遺留問題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構建共同監管處置機制
(一)對于多種原因交叉存在、時間久遠等情況復雜、未能按時開工建設的項目,由政府統籌考慮,研究處置意見。
(二)對于未拆遷完畢、群眾上訪、配套設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未能按時開工的項目,各區政府(管委會)要盡快組織相關部門和街道(鎮)完成項目拆遷、配套建設、糾紛解決等工作,及時排除影響項目建設的障礙。
(三)對按開工處置的閑置土地,相關部門要按照“一次辦成”和“拿地即開工”的要求,幫助用地單位盡快辦理開工手續。
五、加強人員和經費保障
各區政府(管委會)要建立供后監管人員和經費保障機制,將供后監管動態巡查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切實保障供后監管人員和設備配備,確保供后監管工作職責履行到位。
六、其他事項
本通知適用于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平陰縣、商河縣、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萊蕪高新區、鋼城區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此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供后監管的通知》解讀
為加強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供后監管,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2019年5月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議了國有建設用地供后監管工作,并于2019年5月27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建設用地供后監管的通知》。《通知》摘要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2018年11月10日濟南市印發的《開展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專項行動方案》(濟政辦字〔2018〕82號)為時間節點,對82號文出臺后新供地項目,從源頭實施嚴格措施加強監管,倒逼建設項目按時開工建設;對82號文出臺前已供土地,綜合考慮歷史成因,結合房地產市場調控等有關要求,積極穩妥推進處置。
二、嚴格土地供后監管
(一)對82號文出臺后供地的項目,嚴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監管工作。
1.嚴格落實“凈地出讓”制度。政府擬出讓宗地必須是征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并已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道路及其他基礎設施完善、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凈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不具備“凈地”條件的宗地不予組織供地。
2.嚴格開竣工管理。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和高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科學約定開竣工期限;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約定開竣工日期30日前向用地單位提醒預警;土地使用權人應在開竣工后10日內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備。
3.嚴格實施處置措施。對涉嫌構成開竣工違約和閑置的項目,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置。開竣工違約金標準,每日按出讓價款的0.1‰收取,閑置費按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收取。達到相關條件的(認定為企業原因且到期未提起復議、訴訟或被駁回),一律列入企業誠信系統。
本通知下發后,對供地時已做好規劃設計的項目,超過約定日期未能開工的,原則上解除《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撤銷《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特殊情況,按照市政府研究確定的意見進行處置。
(二)對以往已供土地積極穩妥推進處置。對82號文出臺前已供地項目,按照我市關于妥善處理國有建設用地供后監管遺留問題的相關規定執行。
此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