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紀檢監察網站
翻翻近年來的黨員干部處分通報,有個字出現得相當頻繁,那就是——借。
本來,生活中難免有要借東西的時候。在校寫作業,問同桌借半塊橡皮;家里修物件,問鄰居借套五金工具;碰上手頭緊,問朋友借點救急資金,都是常事兒。
可通報中這些人的“借法”,就沒那么正常了:
有的向管理服務對象借用錢款。比如,浙江省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沉迷炒股并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巨額錢款。
有的向管理服務對象借用住房。比如,西安市政府原參事,原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局長田黨生長期借用管理對象房屋。
有的向管理服務對象借用車輛。比如,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蔣芳政長期借用業務關聯企業車輛,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此外,有的還借用其他具有較高價值的物品,如市價數萬元的高檔家具、相機等。
借點錢花,借臺車開,借套房住……借來借往中,一些黨員干部不禁心生錯覺:我不貪污不受賄,只是借用而已,能有什么大問題?殊不知,任何人際往來只要摻雜進公共權力和私人利益,就很可能會異化變質。黨員干部一旦開口向管理服務對象借用款物,后者或是懾于權力、或是有所圖求,又怎會不從?這樣一來,即便當事人不明確進行公務事項請托,但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在心理上難免有偏袒、幫助的傾向,也就很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最終侵害黨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針對違規借款物行為,“紅線”已經劃出。黨紀處分條例新增的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可見,如果黨員與提供錢款、住房、車輛等的當事人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影響了公正執行公務,即屬于違規借用行為,達到情節較重的,就要給予黨紀處分。對于情節較輕的,也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
必須強調的一點是,該款規定是以真正的“借用”為前提,即黨員在借用時應有歸還的本意。如果是懷著非法占有的故意,打著“借”的旗號收受他人財物,就成了受賄行為,就涉嫌違法,甚至犯罪了。具體認定時,根據財物范圍不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略有區別——
如果涉及錢款,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應當認定為受賄”。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還應當根據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項的去向,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濟往來等因素綜合判定。
如果涉及房屋、汽車等物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實際使用、借用時間的長短、有無歸還的條件、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等因素進行判斷。
此外,財物本身性質也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如果借的是化妝品、食品、衣服等易耗品,且該物品已喪失了返還的價值,就應當認定為收受而不是借用。對于借用房屋、汽車的,中間還可能產生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維修費等應由借用人承擔的費用,如果由他人承擔與支付,就明顯不合情理了,此時應當根據具體情節進行認定與處理。
今天敢借,明天就敢收。黨員干部違規借款物行為,看似沒有貪污受賄那么惡劣,但卻是滑向嚴重違紀違法的前奏。為公為家,為人為己,有些東西還是不“借”的好。
紀法鏈接: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摘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